【“军事承包商”的国际地位!】[第2页/共2页]
当代私家军事办事公司首要供应的内容可概分为两大项。一为军事援助方面,如军事谍报的汇集、武装保全等;二为後勤或非作战行动,如私家保镳、军事参谋等。也有非当局构造(如结合国)或私家雇用他们,如台湾在2013年已经开放远洋渔船可合法雇用本国籍武装保全职员。[1]
排雷:如金门曾於2001年拜托贝尔克国际排雷公司(BACTEC INTERNAIIONAL LTD)停止解除地雷的事情。[4]
通过将雇佣军伶仃列出作为武装抵触中一种特别类别的参与者,《第一议定书》和特别雇佣军条约收回了一个明白的信息,那就是:雇佣军活动(或者更遍及的说,法人战役)起码为国际法所不同意。[7]
运输与物流:即军事後勤部分。
海上安然:反海盗行动,约有140家大小公司受雇在印度洋海疆停止此类办事。
私家军事办事:即军事援助部分
概述
并不是统统的公司行动人都合适国际法下的雇佣军定义,按照2008年通过的《蒙特勒文件》(Montreux Document),将私家军事办事公司的雇员定义为「具有武装的布衣」,并将全称定名为公营军事和安保办事公司(Private Military and Security Companies,PMSC),以是已将私家军事办事公司与佣兵区隔开来。2012年时,结合国已把雇佣兵与私家军事办事公司的题目分开会商。[5]
因应暗斗後国际情势的快速窜改,以及军事事件窜改等身分的影响,各国与富商等直接或直接的与私家军事办事公司签订合约,使得私家军事办事公司的事迹大幅生长;但天下各国对此类公司的法律标准并不分歧,比如公司的注册、答应证、司法统领权等,且畴昔曾有侵犯人权的记载[2],使得私家军事办事公司在国际法的法律职位上仍处於恍惚地带。
当前,私家军事办事公司若直打仗及作战行动,将被视为不法武装个人。当暴力局势达到武装抵触的程度时,公营军事安然公司的事情职员必须遵循国际人道法,并且,在他们犯下战役罪过期,将遭到控告。吉拉德表示:“如果一国受权公营军事安然公司利用某些当局的职能,或者这些公司究竟上在它的指导下行动或处在它的直接节制之下,那么,该国也能够因这些公司违背国际人道法的行动而承担任务”,吉拉德密斯解释道,“并且,即便这些私家缔约人并不是国度的代理人,各国仍然有任务确保它们尊敬国际人道法,并有任务实施所谓的‘公道的勤恳’,即采纳统统需求办法,制止在其国土上展开行动或来自于其国土上的小我或实体违背国际人道法,并对违法行动予以惩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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